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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中旬开始,被告人蔡某某与杨国路(另案处理)及谢某某、罗某某、邓某甲、吴某某、雷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宜章县**镇**路中华歌厅旁一居民楼四楼、三完小对面一居民楼二楼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斗牛”、“广东三公”的方式赌博,赌注金额为10元以上。蔡某某等人则在赌场内抽取“水子钱”牟利,每轮牌抽水50元至100元。同年12月2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邱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颜某某的证言,同案人谢某某、罗某某、邓某甲、吴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提供场地和工具,设定赌博方式,供赌客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永志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1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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