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镇**。因吸毒,于2016年9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孟某某(同案人员,已判决)在平阳县万全镇**村、昆阳镇**村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牌九”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0000余元。其间,被告人彭某某受孟某某纠集参与,为赌场望风、抽取头薪,在其参与期间,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0000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案人员孟某某的家属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及同案犯孟某某、姚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东省丰顺县**镇**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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