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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挪用资金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毕业,河南西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峡县**银行)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5日,杜某某、余某某协商后通过时任西峡县**银行**支行客户经理的被告人丁某某向西峡县**银行**支行借款30万元。

2016年7月30日,杜某某向被告人丁某某转账30万元用于偿还余某某的借款,丁某某擅自将其中的161200元挪作他用,并于2016年12月离开工作岗位。

2019年3月14日,丁某某家属向西峡县**银行**支行退还16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西峡县**银行报案申请等书证,证人杜某某、余某某证言,被告人丁某某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毅

检察官助理:王乐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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