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常市**镇**村,于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彭某某容留陈某某、李某某在五常市背影河镇彭某某家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0月中旬,彭某某容留陈某某、卢某某二人在五常市背荫河镇彭某某家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0月20日,彭某某容留陈某某、卢某某在五常市背荫河镇彭某某家中吸食毒品;2019年10月21日,彭某某容留陈某某、卢某某在五常市背荫河镇彭某某家中吸食毒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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