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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76********,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街道**巷**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崇州市**街道********单元****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王某乙、曾某某吸食毒品。2018年11月26日,民警在小区门口挡获吸毒人员王某甲,在该房间内挡获被告人彭某某和吸毒人员曾某某、王某乙,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尿液毒品检测,四人均呈阳性。经崇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中的残留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军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两册及诉讼文书。

3.提讯证一份。

4.换押证一式四联。

    6.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由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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