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1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昆明市五华区昆明**宿舍**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0时11分,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到昆明市**路**小区附近路段时,其所驾摩托车发生侧翻,摩托车向前滑行时将行人白某某撞倒,造成白某某轻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时发现彭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对彭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245.62mg/100ml(乙醇/血)。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对受伤者进行了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证言,证人周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3311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2019)临鉴字1796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道路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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