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80********,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及**,户籍地重庆市高新区**号**幢**单元**-**,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桥**湾**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20时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渝BH****小型客车由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康乐园往土主方向行驶,行驶至沙坪坝区西尊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3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抽血视频截图、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等书证及书面材料;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杨 瑀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