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灵璧县灵城镇南都商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为80mg/100ml,民警随将其带至灵璧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得知:被告人彭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1.3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彭某某实施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卓之侨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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