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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91991********,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鄄城县**镇**庄**村**号,住济南市槐荫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张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匡山中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彭某某静脉血液检验,被查获时彭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5.1±5.3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其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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