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路“**”小区**栋**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的白色名爵牌小型轿车,从本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二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距**路路口约150米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8.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小冬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4024****;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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