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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派出所,现住新疆博乐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号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1时50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乐市建国路万通节水器材商行门前路段处倒车时将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新E--*****小型轿车碰撞。2020年11月19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信鉴定,所送被告人彭某某的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1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月铭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新疆博乐市团结北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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