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四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期间为了冲业绩,花钱请他人为自己私刻了一枚“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合同专用章(2)”的印章。然后在自己伪造的四份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研究院物资部的采购合同上使用。
2020年1月8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彭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持有的“**研究院物资部合同专用章(2)”系伪造的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彭某某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检察员:王俊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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