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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栋**单元**楼**号,**园林景观设计公司法人。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7日指定我院办理,我院于2019年12月25日收到卷宗2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6时2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牌照为川H*****的轻型普通货车从**小区出发往南河方向行驶,行驶到南京路二十六街坊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宋某某相撞,致宋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于7月14日死亡,经认定彭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剑虹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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