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周某某诈骗案、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宁乡市公安局依法逮捕,2020年7月15日宁乡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湘乡市公安局侦查,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乡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费勿平,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镇**村**组**号,系被告人彭某甲之母。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俩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俩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25日,刘某甲(身份不明,待查)纠集被告人彭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彭某甲于2020年4月5日纠集喻某某(另案处理)加入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喻某某又于2020年5月5日纠集王某某(另案处理)加入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团伙先后在娄底市娄星区三大桥附近的租住屋内、湘乡市**镇**村喻某某家、湘乡市**镇**村彭某甲家等地采取使用手机微信发送信息引诱他人投资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20年5月初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彭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喻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期间,为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食宿,并主动为该团伙望风。

2020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湘乡市**镇**村彭某甲家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并依法扣押被告人彭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喻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作案用的手机共八台。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作案手机中共提取、恢复送检材料内的微信数据信息共计658583个。对其检出的U盘进一步分析得知八个作案手机通过微信发送诈骗信息达38301条,添加微信好友4833个。其中被告人彭某甲使用手机通过微信添加微信好友1619个,发送信息达1827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8台;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发送诈骗信息截图等;3.被告人彭某甲、被告人周某甲及其同案犯陈某某、喻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U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8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彭某甲受雇于刘某乙(己判决)组织卖淫团伙,伙同周某乙、周某丙、彭某乙、曾某某等人(均己判决)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室刘某乙的租住房内,通过微信群聊和朋友圈打广告的方式招揽嫖客,后报告给刘某乙,由刘某乙在长沙市雨花区西子一间的福瑞德宾馆、西西宾馆、如家酒店等旅馆或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安排卖淫女伍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周某丁、马某某、何某某、谭某某、刘某某(己判决)、宁某某、郭某某等人(均己行政处罚)以1000-2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彭某甲每拉客招嫖1人,由刘某乙给提成100元,至2018年7月底被告人彭某甲主动离职,被告人彭某甲共拉客招嫖28次左右,从中非法获利2800元左右。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淫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宁乡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同案犯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2.被告人彭某甲及其同案犯刘某乙、周某乙、周某丙、彭某乙、曾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U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手机微信群向他人发送虚假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彭某甲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人员,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彭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加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被告人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彭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甲在家中为彭某甲等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条件,并主动为该团伙望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继清

检察官助理:李  婷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在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被采取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U盘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