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彭*,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桐柏县**。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桐柏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32119871012342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桐柏县城郊乡邵庄村邵庄6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蔡*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彭*、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蔡*,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上午,桐柏县阳光半岛小区售楼部工作人员蔡*发现停放在小区门口附近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钥匙未拔下,遂告诉其丈夫彭*,两人预谋后于10时许,被告人彭*将该摩托车盗走。经桐柏县价格认定结论书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87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蔡*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郭**、岳**等人证言;
3、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蔡*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新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二0年六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彭*、蔡*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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