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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巴林左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4********,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吴某某、康某某、马某某(三人另案起诉)谎称给曾某某、陆某某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要客户名下有财产为由,让陆某某贷款买下吴某某名下的吉普自由客越野车,在贷款打到吴某某账户后,四人将吉普自由客省外售出。致使陆某某名下多出贷款金额1020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吴某某、康某某、马某某谎称给萨某某、额某某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要客户名下有财产为由,让萨某某、额某某贷款买下吴某某名下的坤宝X65轿车,在贷款打到吴某某账户后,四人将坤宝X65轿车省外售出。致使额某某名下多出贷款金额58588元。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吴某某、康某某、马某某,谎称给刘某某、魏某某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要客户名下有财产为由,让刘某某、魏某某贷款买下吴海宝名下的迈腾轿车,在贷款打到吴某某账户后,四人将迈腾轿车省外售出。致使刘某某名下多出贷款金额12751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诈骗作案3起,涉案金额2881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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