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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被害人张某某办理贷款添加了张**微信,张**以需要查看负债情况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银行卡、手机号和身份证等个人信息。2019年5月23日,张**利用上述信息绑定了张某某银行卡并要求其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在官渡区**小区家中多次向其提供了验证码,张**利用手机验证码分多次将张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4864.7元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信息及前科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杨某的证言等;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争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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