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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甫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甫成(绰号幺毛),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1********,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镇**街**组,住华某某**镇**房**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27日被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甫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至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甫成在华某某**镇**房**室家中3次容留汪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白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7日12时30分许,吸毒人员赵某某、汪某某在华某某**镇南门市场找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5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后汪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甫成,征得同意后,汪某某、赵某某来到被告人张甫成位于章华镇西门**房的家中,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13时45分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汪某某,也来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中一同吸食了毒品。

2、2020年4月20日13时许,吸毒人员赵某某、汪某某在华某某**镇南门市场找周某某购买了5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13时40分许,汪某某电话联系张甫成后到了张甫成家中。被告人张甫成与汪某某、赵某某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20日23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汪某某、白某某在华某某**镇银河酒店附近会面,商量一同吸食毒品,李某某因有事提前离开,次日0时20分许,汪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甫成后,与白某某两人来到被告人张甫成家,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说明、户口抄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通话详单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甫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5、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甫成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甫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斌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甫成现羁押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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