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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本科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6月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2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16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湘******)在浏阳市中医医院急诊楼楼下停车位由南往北倒车时,恰遇被害人占某乙由东往西行走至此。由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倒车未确认安全,被害人占某乙行走亦未注意观察周围状况以确保安全,致使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驾驶车辆将被害人占某乙撞倒,造成占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占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占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立即将被害人占某乙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并向在医院处警的民警自动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占某乙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72.5万元,被害人亲属请求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档案信息、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呼气酒精含量结果单、违法行为通知书、收车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调解协议书、放弃追究聂某某刑事责任权利的报告、赔偿凭证、电子回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占某甲证言;3.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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