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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32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帮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村**号。2017年2月14日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桐庐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2018年5月3日因嫖娼被桐庐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张某以做快递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20000元。三被害人在杭州钱塘新区转账给张某后,张某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

同月16日,因无法偿还钱款,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承认资金真实用途,同月22日,张某被三被害人带至派出所调解后签署还款协议,并向三被害人各退赔人民币500元。

2020年6月17日,因张某未按约定还款,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张某被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汤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提取笔录:证人章某某的辨认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颖

2020年10月15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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