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乡**村**号。因盗窃,分别于2018年11月7日、2019年8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十一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盗窃行为,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庙,盗走该庙香油钱现金人民币40元。

2.2020年3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庙,盗走该庙香油钱现金人民币120元。

3.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晋江市**镇**村**路距**停车场约100米的下坡拐弯处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小卖部,盗走1包火腿肠(无法估价)。

4.2020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晋江市**镇**村**路距**停车场约100米的下坡拐弯处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小卖部,盗走2箱“统一”牌桶装泡面和半箱“银鹭”花生牛奶(均无法估价)。

5.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晋江市**镇居委会**寺,欲盗走该寺功德箱内的香油钱,后由于功德箱上锁而未能得逞。

6.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晋江市**镇居委会**寺,盗走该寺香油钱现金人民币90元。

7.2020年8月16日左右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宫,盗走该宫香油钱现金人民币40元。

8.2020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晋江市**镇居委会**寺,盗走该寺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43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材料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杨明全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比例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及其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第5起盗窃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盗窃劣迹,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清都

检察官助理张贻忠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均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