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8〕12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4月被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被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至2017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驾驶皖******号白色福田牌厢式货车到灵璧县××××××盗窃电动车蓄电池共计63块。被告人张某每次到达作案地点附近,将货车停好后,利用鸭舌帽、口罩将自己伪装,接着骑自带的二轮踏板摩托车到达作案地点,使用随身携带螺丝刀、老虎钳将电动车蓄电池取出盗走,后卖给他人。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蓄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89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皖******号白色福田牌厢式货车到灵璧县开发区,将货车停放在**街北侧路东建筑工地内,后驾驶踏板摩托车到东关**街北头路**巷子内,将赵某某停放在租住房门口的金彭牌白色四轮电动车蓄电池4块盗走,后以760元钱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930元。
2.2017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皖******号白色福田牌厢式货车到泗县开发区,将货车停放在一处建筑工地路边,后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到“**”小区内盗窃鲍某某的彭达牌三轮电动车蓄电池4块、董某某的金彭牌三轮电动车蓄电池5块、贺某某的尺度牌三轮电动车蓄电池4块、李某甲的金彭牌三轮电动车蓄电池4块,后以1300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蓄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3120元。
3.2017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皖******号白色福田牌厢式货车到灵璧县开发区,将货车停放在**街北侧路东建筑工地内,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到“**”小区内盗窃电动车蓄电池共计24块,其中张某甲的宏昌牌四轮电动车蓄电池4块、王某某的益阳牌三轮电动车蓄电池4块、刘某某的淮星牌三轮电动车蓄电池4块、张某乙的白色三轮电动车蓄电池4块、李某乙的小鸟牌三轮电动车蓄电池4块,以及停放在该小区**栋**单元对面楼下的一辆上海火凤凰牌三轮电动车蓄电池4块,后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的20块蓄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2920元,其中上海火凤凰牌三轮电动车蓄电池价值因资料不全未予认定。
4.2017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皖******号白色福田牌厢式货车到砀山县**镇,将货车停放在砀山县城**医院西侧建筑工地内,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先后到砀山县**广场**栋楼下,盗窃崔某某的汉龙牌四轮电动车蓄电池5块、禹某某的亚升阳光牌四轮电动车蓄电池4块;到“**”内,盗窃杜某某的比德文牌四轮电动车蓄电池4块;到**路**巷内,盗窃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煜骥牌四轮电动车蓄电池5块。2017年12月27日凌晨,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作案的被告人张某抓获,当场扣押厢式货车一辆、二轮踏板摩托车一辆、老虎钳、扳手等作案工具,及蓄电池18块。经鉴定,被盗的蓄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被害人赵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为见
2018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在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皖******号白色福田牌汽车1辆、踏板摩托车1辆、老虎钳2把、扳手4个、螺丝刀3把等作案工具现扣押在灵璧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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