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住内江市资中县**路**栋**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脱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宜宾市、乐山市、遂宁市、南充市以及重庆市大足区、铜梁区、合川区等地,采用以虚假身份证作抵押等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香烟,涉案金额累计人民币53517.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东风路286号门市,通过让被害人保留其虚假身份信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条硬中华香烟和1条大重九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3条硬中华香烟和1条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1865.6元。
(2)2019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外江路金沙雅苑4号附4号辛曼生活馆,通过向被害人抵押其虚假身份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6条软中华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6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3498元。
(3)2019年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凤尾竹街凤尾副食店,通过让被害人保留其虚假身份信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4条软中华香烟和2条大重九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4条软中华香烟和2条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3773.6元。
(4)2019年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棠凤路525号附8号“好客超市”,通过让被害人保留其虚假身份信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4条大重九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4条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2883.2元。
(5)2019年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观棠晓月小区外“百惠超市”,通过让被害人保留其虚假身份信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甲8条硬中华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8条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3052.8元。
(6)2019年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生态城8栋1楼“超市快递”门市,通过向被害人抵押其虚假身份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甲8条软中华香烟和4包大重九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8条软中华香烟和4包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4952.3元。
(7)2019年2月2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滨花园7幢楼下的“家家超市”,通过向被害人谎称其系该小区居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甲5条软云烟、1条硬中华香烟和3包软中华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5条软云烟、1条硬中华香烟和3包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590元。
(8)2019年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589号“白云联创”商铺,通过向被害人抵押其虚假身份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4条软中华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4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2332元。
(9)2019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迎龙路229号门市,通过向被害人抵押其虚假身份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4条软中华香烟和2条大重九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4条软中华香烟和2条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3773.6元。
(10)2019年3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漹城镇兴隆街57号“亿购超市”,通过向被害人抵押其虚假身份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廖某某4条软中华香烟和2包大重九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4条软中华香烟和2包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2476.2元。
(11)2019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沫路一段360号星河里小区5栋6单元一楼小卖部,通过向被害人抵押其虚假身份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8条软中华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8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664元。
(12)2019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玉津镇中央公园小区D区超市,通过向被害人抵押其虚假身份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乙4条软中华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4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2332元。
(13)2019年3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天星大道38号荣发副食店,通过向被害人抵押其虚假身份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蒋某某4条软中华香烟和2条大重九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4条软中华香烟和2条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3773.6元。
(14)2019年3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茶盘路一段舒巢一品小区14栋1单元104号小卖部,通过向被害人抵押其虚假身份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乙6条硬中华香烟、4条软中华香烟和2包南京95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6条硬中华香烟、4条软中华香烟和2包南京95香烟价值人民币4791.2元。
(15)2019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文峰街一段外滩一号6栋1单元1楼“壹间便利店”门市,通过向被害人抵押其虚假身份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6条硬中华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6条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2289.6元。
(16)2019年3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凤鸣路佳兆业东门“彭诚商贸”门市,通过向被害人抵押其虚假身份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4条黄金大天叶香烟和2条大重九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4条黄金大天叶香烟和2条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4324.8元。
(17)2019年3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建设北路297号“永恒达酒业”门市,通过向被害人抵押其虚假身份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某3条硬中华香烟。根据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的香烟批发价格,该3条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144.8元。
2.2019年4月25日,经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告人张某某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2019年6月12日9时许,按办案程序报经批准后,长宁县公安局2名民警和2名辅警将张某某带出长宁县看守所到乐山、南充、遂宁、重庆等地指认作案现场。2019年6月12日21时许,民警将张某某带至成都市金牛区肖家村四巷智选假日酒店成都北站店休息。2019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在该酒店2117房间趁看守自己的民警睡着后,挣脱手铐逃离该酒店。2019年6月15日13时许,长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依法被逮捕期间,在民警押解其外出指认作案现场途中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期间又涉嫌脱逃罪,应当将其诈骗罪与脱逃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章剑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十七张,散页材料若干。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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