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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永利盗窃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永利,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本市秦淮区**巷**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庄村委会**号)。被告人张永利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张永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永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苏某某、张某某、谭某某、霍某某、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永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永利在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河海大学4号宿舍楼下,盗窃被害人苏某某放在此处的两份待寄的快递包裹,内有女鞋1双和电动牙刷1副;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网购的两箱“德亚”牌牛奶。

2.2019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永利趁送外卖之机,在本市玄武区南京农业大学南苑十三舍门外,盗窃被害人谭某某的待收快递包裹,内有网购的衣物、葡萄糖粉等物品。

3.2019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永利在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河海大学4号宿舍,盗窃被害人霍某某的待收快递包裹,内有冬季衣物若干件;

4.2019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永利在本市玄武区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宿舍七舍外,盗窃快递员魏某某放在此处的快递水果2箱。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永利在本市秦淮区**巷**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和抓获经过、受害人报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购物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张某某、霍某某、谭某某、魏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张永利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陈宪

2019年4月16

附:

1、被告人张永利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被告人张永利无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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