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住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吸毒人员吴某某通过支付宝转款200元给被告人张某购买冰毒,张某让周某某(已判决)帮忙送冰毒,周某某将纸包着的约0.4克冰毒及1粒麻古送至德阳市旌阳区长富花园门口交给吴某某。
2.2020年7 月26日,周某某(已判决)通过支付宝转账200元给被告人张某购买冰毒,在德阳市旌阳区东湖尚岭小区门口,张某将0.3 克冰毒交给周某某。
2020年9 月7 日19时30分许,民警在对被告人张某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单元**楼**号的租住房进行搜查时,搜查出毒品冰毒疑似物37袋净重共计79.7克,毒品麻古疑似物1袋净重共计0.2 克。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净重57.15克冰毒疑似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余净重22.55克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2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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