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丹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88********,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贵州省丹寨县**镇**路**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2012年9月27日,张某某因盗窃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六个月,且系吸毒人员。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马某某与张某某在丹寨县龙泉镇政区路老槐树酒吧喝酒,而后张某某与马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因情绪激动用啤酒瓶将马某某头部砸伤,造成马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丹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前额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前额部发迹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左手腕体表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一级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泽良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