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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4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住**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去至东莞市**镇**路**银行门前路段时,见被害人卢某某的1辆台派牌电动车(价值不详)停放此处,遂持钥匙盗走上述电动车并销赃。同月17日16时30分,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社区**网吧将张某抓获,后张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电动车。

二、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路*号门口,见被害人朱某某的1辆电动车(价值不详)停放此处,遂持钥匙盗走上述电动车并销赃。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电动车。

三、2020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网吧楼梯间,见被害人陆某某的1辆鹿之星牌电动车(价值不详)停放此处,遂盗走上述电动车并销赃。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电动车。

四、2020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去至东莞市**镇**路**号**商务中心门口,见被害人尚某某的1辆电动车(价值900元)停放此处,遂盗走上述电动车并销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起回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4日19时,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镇**巷**号**住宿**房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卢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21

附:

1.被告人张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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