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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骗取贷款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街**号, 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灯塔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1月24日,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分别指使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李某某、张某戊等6人,以贷款人本人购货名义分别在辽阳市文某某罗大台镇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万元,合计贷款30万元。在贷款人取得贷款后,所有货款均没有按照申请的用途使用,全部被张某甲使用。张某甲在取得上述贷款后一直拒不还款。截止至2014年8月12日立案之日止,张某甲仍欠贷款本金余额299999.68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太子河区纸板厂**村小区一住宅楼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贷款合同、关于张某戊贷款担保合同不全的情况说明、欠款明细表、关于王某某等6人的贷款情况说明、取款凭条、贷款交易明细、控告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杨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张某戊、张某丁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洋

检察官助理:邢诗文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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