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局测量队聘用制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办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猎捕许可手续及一般野生动物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14日18时驾驶摩托车从广东省蕉岭县前往福建省上杭县中都镇兴坊村至都康村道路沿线,使用禁用猎捕工具电子诱捕器引诱捕捉野生鸟类22只,以徒手抓捕方式抓捕野生蛙类4只,当晚被上杭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22只鸟类中有7只为白胸苦恶鸟,价值人民币2100元,14只为黑水鸡,价值人民币4200元,1只为夜鹭,价值人民币500元,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物种,4只蛙类为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诱鸟器、抄网、鸟类、蛙类活体物证;2.上杭县人民政府杭政(2017)94号通告、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放生笔录;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办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猎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猎捕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4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办理一般野生动物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鸟类2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葆明
检察官助理:江学涛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98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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