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78********,苗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磐安县尖山镇**区**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分别在磐安县尖山镇、玉山镇附近山上,通过张拉网具的方式粘捕鸟类,先后捕获画眉鸟共计12只,又将其中2只画眉鸟放生。经鉴定,被查获的10只野生动物活体名称全为画眉鸟,属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020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的鸟笼、捕鸟网具、小型捕猎夹、镰刀等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10只画眉鸟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笼、捕鸟网具等;
2.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妮娜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磐安县**镇**楼**室,联系电话139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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