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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拘禁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场**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赌博,于1999年12月29日被罚款人民币1000元;曾因赌博,于2008年10月30日被罚款人民币50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1月28日被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2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1月中旬期间,袁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南京市栖霞区**园**幢**室开设赌场,从事“百家乐”赌博活动。2018年1月17日,因徐某甲在袁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输掉人民币50万元左右后无力偿还,为逼迫徐某甲偿还赌债,袁某某安排杨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带徐某甲到江西老家筹款,并将徐某甲之妻彭某某、儿子徐某乙拘禁在南京市栖霞区**园**幢**室。在看管期间,白天由袁某某安排其手下看管,夜间袁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将门反锁,负责看管。张某甲将大门反锁后自行睡在客厅内,被害人彭某某、徐某乙睡在房间内。当月21日17时许,徐某甲通过彭某某还款人民币14万元后,袁某某才放彭某某母子离开。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但其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波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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