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集资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村***街**排**号,居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依执行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兼实际负责人,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工业、农业、高科技、房地产、公路、隧道、旅游、矿山、文化产业、商业进行投资及管理。该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不具备从事银行业务和社会融资资质的情况下,谎称为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做担保为由,通过公司业务员传单介绍、客户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在该公司投资可获得高额利息回报,与客户签订《借款管理合同》,骗取集资款。截至目前,共有29名被害人报案至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010000元(以下币种同),案发前返还利息共计343194元,案发后退赔共计40500元,造成实际损失2626306元。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使用。

2020年5月21 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河南省伊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中国银监会证明、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其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管理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退款凭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杜某某、孙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孙某某、郝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高某某、张某丁、郭某丙、贺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讯问笔录;5、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某和孙某某辨认被告人张某甲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利霞

检察官助理  张  楠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