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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5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只要提供银行账户过一笔流水就能得到5万元报酬,但需要2000元的手续费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薛某某的信任,薛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栋家中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10000元给张某甲,张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相同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张某乙钱款3400元。张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2、被害人薛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1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0年10月22日

附: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2、换押证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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