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7********,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中专文化,个体,住昆明市**小区**组团**幢**单元**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隐瞒实际收入、有固定经营项目、购买住房、购买车辆、将妻子李某某及儿子户口迁到昆明等不符合享受低保的事实,于2009年3月20日,向个旧市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办理了张某甲一家三口的低保审批手续。自2009年4月至2017年5月共骗取国家低保金551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申请办理低保手续审批表、低保发放情况表及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龙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
2020年8月12日
附项: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四册、光盘7张、散件30页、《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