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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死亡)等人明知同案人侯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福建省泉州市某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需要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遂在广州市花都区通过“购买”、“租用”等方式,获得具有开票资格的广州市某甲皮具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广州市某乙皮具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的控制权。后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共向某甲公司开出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527566.48元,税额共计人民币769686.32元,后被某甲公司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非法牟利,伙同同案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20年619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8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退赃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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