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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86********,汉族,中专文化,蚌埠**发展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7日经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蚌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期间,利用担任置业顾问一职,将其接待的购房客户所交的购房款431.1513万元、购车位款33.5万元分多次私自刷到自己掌控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被其私吞,并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和购买彩票及其他挥霍。

一、被告人张某甲侵占蚌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的客户曹某甲、王某甲、丁某某等18人购房款431.1513万元。

1、2019年4月17日至5月12日,曹某甲交购房款29.9603万元,张某甲交**公司24.9603万元,侵占5万元。

2、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30日,武某某交购房款23.9065万元,张某甲交**公司16.9065万元,侵占7万元。

3、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7日,丁某某交购房款28.1681万元,张某甲交**公司1万元,侵占27.1681万元。

4、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月8日,钱某某交购房款32.196万元,张某甲交**公司18.1994万元,侵占13.9966万元。

5、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23日,张某乙会购房款31.8018万元,张某甲交**公司1万元,侵占30.8018万元。

6、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8日,范某某交购房款23.7818万元,张某甲交**公司0万元,侵占23.7818万元。

7、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3日,宋某某交购房款50.0993万元,张某甲交**公司1万元,侵占49.0993万元。

8、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26日,李某某交购房款54.2752万元,张某甲交**公司27.196万元,侵占27.0792万元。

9、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9日,杨某某购房款48.8271万元,张某甲交**公司18.7581万元,侵占30.069万元。

10、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29日,王某乙交购房款42.2873万元,张某甲交**公司0万元,侵占42.2873万元。

11、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0月9日,刘某某交购房款28.2369万元,张某甲交**公司20.2369万元,侵占8万元。

12、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9月2日,马某某交购房款20.1721万元,张某甲交**公司17.1721万元,侵占30万元。

13、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朱某某交购房款40.283万元,张某甲交**公司18.6082万元,侵占21.6748万元。

14、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11月10日,潘某甲交购房款35.9812万元,张某甲交**公司15.3025万元,侵占20.6787万元。

15、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15日,张某丙交购房款44.0102万元,张某甲交**公司18.9029万元,侵占25.1073万元。

16、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6日,田某某交购房款47.6022万元,张某甲交**公司1万元,侵占46.6022万元。

17、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30日,张某丁交购房款48.8052万元,张某甲交**公司0万元,侵占48.8052万元。

18、2020年1月18日,王某丙交购房款1万元,张某甲交**公司0万元,侵占1万元。

二、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蚌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对外销售车位的情况下,收取刘某丙、庞某某、潘某乙等11位购房客户3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回执、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收据、车位认购预定协议书、对账单、扣押决定书、蚌埠市不动产登记查档结果,员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条、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购房款交易小票、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证人张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具有自首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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