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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张锡钦(绰号猴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030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2017年11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2111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2016年5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2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绰号阿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6042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2020年6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1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鸭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2082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2020年8月1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8121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2020年8月1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汕头市**区**。202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锡钦、李某甲、郑某、张某甲、陈某、郭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被告人张锡钦、李某甲、郑某、张某甲、郭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9时许,被害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在饶平县黄冈镇仙春村因“烧草”一事引发纠纷,同案人张某乙(刘某乙的女婿,另案处理)得知后赶到现场,与被害人刘某甲等人发生打架。受同案人张某乙或其他被告人等纠集,被告人张锡钦、李某甲、张某甲、陈某、郑某、郭某等人随后到场,与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张锡钦持长棍及枪状物,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郑某持长棍等,本次打斗造成多人受伤、车辆受损。

事后,被告人一方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损失,均已获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郭某在饶平县黄冈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张锡钦到饶平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郑某在饶平县黄冈镇、被告人陈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饶平县樟溪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饶平县黄冈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丙左第3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甲头部、躯干部及右踝部软组织挫擦(裂)伤,右第1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刘某丁四肢软组织挫(划)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刘某乙左前臂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张某乙面部、胸部及右上肢软组织挫擦(裂)伤,第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甲头部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张某甲背部、腹部及四肢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丰田牌(粤ULP882)车辆受损部位价值人民币826元。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支枪形物品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汽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刘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锡钦、李某甲、郑某、张某甲、陈某、郭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锡钦、李某甲、郑某、张某甲、陈某、郭某合伙滋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锡钦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被告人张锡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郑某、张某甲、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锡钦、李某甲、郑某、张某甲、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一方事后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朱琳森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锡钦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郑某、张某甲、陈某、郭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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