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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贵州省仁某某**镇**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打架,于2018年6月2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在仁某某**镇**社区**组罗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店面吃东西的过程中,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将罗某某放在该店面柜台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现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73元。案发后,张某甲之家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购买发票、购物清单、凡进必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证明、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现场制图、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之家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家庭情况困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是其具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情节,建议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元良

                                               检察官助理 张玉立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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