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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4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骑黑色豪爵太子125摩托车,带着2个塑料筐和2个编织袋,到漳平市灵地乡西坑村祖祠往前300米路边卢某某的养猪场,盗走10头小猪,盗窃后将小猪藏匿在漳平市灵地乡游山头村原“121”煤矿废弃办公楼边的平房,2019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发现盗窃来的10头小猪全部死亡。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0只小猪总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卢钟某某民币8000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小猪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旺

2020年6月2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漳平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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