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捕前住山西省大同市恒安新区。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9年9月7日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于2004年2月刑满释放。本案因涉嫌盗窃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阳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银灰色宝来轿车至阳原县西城镇世纪花城小区,在该小区内盗得4组电动车电瓶、1瓶海之蓝白酒、5桶食用油。经阳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580元。
2、2019年8月25日下午, 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银灰色宝来轿车窜至阳原县西城镇丽景生活城小区,在该小区内盗得7组电动车电瓶。经阳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400元。
3、2019年9月9日下午, 被告人张某甲驾白色奥德赛轿车窜至阳原县西城镇丽景生活城小区,在该小区内盗得9组电动车电瓶。经阳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600元。
4、2019年9月26日, 被告人张某甲驾白色奥德赛轿车窜至阳原县西城镇福乐园小区,在该小区内盗得11组电动车电瓶。经阳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102元。
5、2019年9月29日, 被告人张某甲驾白色奥德赛轿车窜至阳原县西城镇弘城雅竹小区,在该小区内盗得11组电动车电瓶。经阳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683元。
6、2019年10月5日, 被告人张某甲驾白色奥德赛轿车窜至阳原县化稍营镇怡和家园小区,在该小区内盗得4袋大米(10公斤装)、1袋白面(1公斤装)、5桶食用油(5公斤装)、2条中华香烟、1条珍品云香烟、1条玉溪香烟、3瓶五星河套老窖白酒。经阳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300元。
7、2019年10月8日, 被告人张某甲驾车窜至阳原县西城镇怡宁佳苑小区,在该小区内盗得1袋白面(20斤装)、4桶食用油(10斤装)。经阳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袋白面价值人民币60元,4桶食用油的因品牌、品名不详,予以终止价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说明、发还清单、随案移交单及涉案车辆信息等; 2、证人连某某、贺某甲、郭某某、张某乙、王某甲、杨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张某丙、王某乙、杨某乙、闫某某、张某丁、袁某某、冀某某、全某某、郝某甲、张某戊、李某甲、郝某乙、关某某、李某乙、杨某丙、周某甲、王某丙、宋某某、许某某、孙某甲、党某某、张某己、李某丙、李某丁、康某某、王某丁、毛某某、张某庚、赵某某、彭某甲、李某戊、张某辛、彭某乙、孔某某、石某某、祁某某、贺某乙、闫某乙、孙某乙、闫某丙、史某某、薛某某、李某己、王某戊、贾文某某、刘某乙、张某壬、周某乙、仝某某、张某癸、张某子、孙某丑、王某己等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七份);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六份)、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阳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