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藁城区**镇**街**商店的对面民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趁被害人张某乙在厨房做饭之时,用张某乙的微信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张某乙银行卡内的10000元转到张某甲昵称为“**”的微信内。
2、2019年10月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趁被害人张某乙化妆之际,用张某乙的微信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张某乙银行卡内20000元分两次转到张某甲昵称为“**”的微信内;后张某甲趁张某乙上班未拿手机之际,通过张某乙的微信以扫码的方式将张某乙银行卡内52000元分三次转到张某甲昵称为“**”的微信内。张某甲将上述所得的82000元钱全部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等书证;2.证人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随身物品检查笔录、被害人张某乙辨认笔录;6.涉案资金交易流水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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