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张炳权,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5年1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炳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炳权多次在饶平县黄冈镇盗窃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日早上,被告人张炳权窜至饶平县**镇**村**祠附近,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豪爵牌女庄摩托车(车牌号粤U6W****)盗走。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5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20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张炳权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窜至饶平县**镇**路**横**号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的五羊本田女庄摩托车(车牌号粤U1V****)盗走。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36元。
3.202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张炳权窜至饶平县**镇**村**路附近,持T字撬对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实施盗窃时,被群众抓获。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0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张炳权在黄冈镇霞东村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炳权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7.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炳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炳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炳权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炳权已经着手实行第三宗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宗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炳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炳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炳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朱琳森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炳权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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