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日止);2020年10月1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至同年10月31日;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张某甲进入**县**镇**时某甲租住房屋内,盗窃现金200元;
2.2018年7月,张某甲进入**县**镇**臧某甲租住房屋内,盗窃现金900元;
3.2018年11月19日,张某甲采取踹门方式进入**县**镇**程某甲家,盗窃手机1部和现金100元;
4.2018年11月21日,张某甲进入**县**镇**李某甲租住房屋内,盗窃OPPO手机1部,价值1623元;
5.2018年11月22日,张某甲采取翻窗方式进入**县**镇**李某乙租住房屋内,盗窃现金1200元;
6.2020年3月11日,张某甲进入**县**镇**潘某甲店内,盗窃现金8300元;
7.2020年3月16日,张某甲采取破门方式进入**县**镇尹某甲出租屋内,盗窃现金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尹某甲、潘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庆正
检察官助理:邢 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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