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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镇,因涉嫌盗窃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许早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扶余市**镇**村村民张某乙,将张某乙放在自东屋一个绿色的筐上面的500元现金盗走。2020年12月2日晚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将再次将张某乙放在自家西屋鞋盒子里的20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公民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海山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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