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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峡谷风景区**村**组**号**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执行。恩施市森林公安局2019年6月1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8月,被告人张某甲因修缮房屋需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恩施市**镇**村**组自家林地中用油锯采伐落叶松136株、柳杉3株,共计立木蓄积34.44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现场检验报告、林业站及村委会证明等书证;2.证人屈某某、张某乙、刘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花

检察官助理:陈俊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9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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