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13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2003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1年3月3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0年1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续保。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后面棋牌室北面的西瓜地上对陈某甲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被害人陈某甲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电话单、照片、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罗某甲、某某甲、王某甲、蔡某甲、陈某乙、潘某某、张某乙、罗某乙、罗某丙、蔡某乙、杨某某、刘某某、王某乙、某某乙、某某丙、张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王某丙、阮某某、某某丁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目无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通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一民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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