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2********,汉族,初中,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在其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镇**村的家中东屋屋顶上与其东邻张相树发生争吵.争吵中,张相树用竹竿朝张某甲打去,被告人张某甲遂从脚下捡起半块砖头朝张相树的方向扔过去,将到屋顶查看情况的张相树女儿张某乙砸伤,致其左侧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相树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民警到被告人张某甲家中对其进行传唤时其已到医院救治,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出院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5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969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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