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7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骑摩托车路过本组村民李某某家门前时,因堆放垃圾等问题与王某某、李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撕打中张某甲跑到其弟张某乙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将王某某的左面部砍伤。经鉴定,伤者王某某左面部损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与王某某、李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撕打中将王某某致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正坤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电子光盘共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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