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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10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居委会**200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7年因殴打他人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9年11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2日14时许,被害人房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乙(取保候审)在**县**街上“**饭店”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房某甲的弟弟房某乙驾驶车辆将房某甲送往**县城,房某甲离开后张某乙心生怨恨,电话邀约姜某某(取保候审)到**社区去找房某甲。姜某某遂带领和其一同吃饭的张某甲、龚某某(刑拘)、邓某某(刑拘在逃)持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开车前往**社区与张某乙汇合。期间张某乙多次电话联系房某甲要求见面,在**县**路**街道办事处南侧路西双方相遇,张某甲下车后随即持砍刀对房某甲实施挥砍,导致房某甲右手尾指受伤,房某甲手指被砍伤后,龚某某、邓某某又持钢管殴打房某甲。后经安徽皖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房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到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检察官助理:马曼然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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