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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诉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漳浦县**镇**村**号,住**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3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占用张某乙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址在漳浦县霞美镇巷内村社口的面积为0.48亩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张某乙。该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乙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执行,法院于同月18日向被告人张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16年7月13日到被告人张某甲在该讼争地块上使用、居住的简易房屋张贴执行公告,但被告人张某甲仍拒不执行。2016年7月13日、7月27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告人张某甲司法拘留各十五日,期满后,被告人张某甲仍未将讼争地块依照判决的要求恢复原状并返还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司法拘留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戴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恋钦

代理检察员:谢 敏

2019年8月21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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